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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审现场,三人辩称,不认识朱鹮,系误杀。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朱鹮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发地是朱鹮分布和栖息地,这是全社会所共知的,因此三被告辩解误杀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王孝某、王忠某使用射钉枪猎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朱鹮两只,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留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
综合其自首情况,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以罚金5000元。被告人王孝某、王忠某犯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元。三人均表示会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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