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为什么没有承诺——“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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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19 18:41: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1年4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过微信公众号【市说新语】公布了互联网平台企业向社会公开《依法合规经营承诺》(第二批)。
这其中包括12家互联网企业,分别是

  • 腾讯系:腾讯,以及腾讯投资的B站、快手、每日优鲜、蘑菇街,携程(和腾讯共同参股艺龙同程),
  • 阿里巴巴系:阿里巴巴投资的盒马生鲜、新浪微博
  • 同时拥有腾讯和阿里巴巴投资的滴滴
  • 以及相对独立的:网易严选、云集、国美
在这12家企业中,只有腾讯、网易严选、国美没有提及承诺“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相比之下,在电商领域,由于阿里巴巴已经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网易严选、国美很难具有与阿里巴巴相提并论的市场地位,自然无需承诺“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今年初,字节跳动旗下抖音还向法院起诉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腾讯(相关讨论参见《7问7答:也谈抖音起诉腾讯涉嫌违反《反垄断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但是,腾讯却在在《依法合规经营承诺书》没有公开提及“市场支配地位”的字眼,而是字斟句酌地表示:“尊重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选择权,不干扰其正常经营活动,不违法实施包括“二选一”在内的行为排除、限制竞争。”
换言之,腾讯的承诺仅仅是针对目前已经接入腾讯生态系统内的经营者,而非那些至今仍旧被腾讯排斥在微信生态系统外的阿里巴巴、字节跳动的小程序,或者链接分享跳转。
由此可见,腾讯在《依法合规经营承诺书》中,对“市场支配地位”字样避之唯恐不及,是害怕外界将其与市场支配地位联系在一起,哪怕是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的二审判决仅仅认定2010年腾讯QQ没有市场支配地位,并不能作为“铁券”,一劳永逸地推定适用到当下。
更何况,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的二审判决本身存在显而易见的错误(参见《接种了“反垄断疫苗”的互联网巨头:评腾讯1分钱中标案》),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的一审也存在显而易见的程序瑕疵,至今没有能被司法系统深入追查(相关讨论参见《奇虎公司与腾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案一审中的程序瑕疵争议》)。
而且腾讯在《依法合规经营承诺书》中,只”尊重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选择权"更表明其认为拒绝向阿里巴巴、字节跳动等主要竞争对手开放微信生态不构成滥用支配地位行为,不违反《反垄断法》,所以也不需要做出任何承诺。
2021年4月13日,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税务总局联合召开互联网平台企业行政指导会提到:
会议要求,各平台企业要在一个月内全面自检自查,逐项彻底整改,并向社会公开《依法合规经营承诺》,接受社会监督。市场监管部门将组织对平台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整改期后再有发现平台企业强迫实施“二选一”等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从重从严处罚。
那么,如果在一个月的整改期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开对腾讯立案调查,并最终向调查阿里巴巴一样,在三个半月左右的调查周期内,认定腾讯也违反了《反垄断法》,那么届时是否真会依法从重从严处罚腾讯呢?
有趣的是,2021年4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微信公众【市说新语】上公布互联网平台企业向社会公开《依法合规经营承诺》(第二批) 时,腾讯的承诺被放在了最后一个。而且在同一天,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还披露了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实施垄断协议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让公众把更多注意力转移到了扬子江药业,虽然违反《反垄断法》,却没有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被没收所得的问题(有关没收违法所得的讨论参见《初评阿里巴巴“二选一”案》有关段落和《简评:上海食派士因“二选一”被罚》评论区的讨论)。
在《反垄断执法机构反腐工作应警钟长鸣》中,笔者注意到2021年4月1日,《中国纪检监察报》记者侯颗发表了一篇报道《中央国家机关部署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针对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整治》。文中指出: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把加强对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监督作为工作重点。“在推动加强反垄断执法队伍建设方面,督促总局履行好主体责任,紧盯关键岗位、关键人员强化教育管理。针对总局相关工作人员辞职后进入大型互联网企业等情况,完善竞业禁止、脱密期等制度;对反垄断执法工作人员与相关企业内外串通、利益输送等行为,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查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市场监管总局纪检监察组有关负责人表示。
那么,在调查完阿里巴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后,在各大互联网企业开始自查自纠涉嫌违反《反垄断法》行为的一个月期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是否也理应考虑依据纪检检查机关的建议,强化反垄断执法系统的防腐反腐工作,建立长效机制。
​尤其是过去两年一些虽被外界反复报道,但至今没有公开披露的反垄断案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是否也​应当及时披露调查进展或结果呢?例如但不限于:

  • 腾讯收购中国音乐集团(酷狗酷我)案
  • 腾讯音乐签订大量音乐版权独家授权协议
  • 滴滴收购优步中国案
  • 微信支付与支付宝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 腾讯收购虎牙、虎牙与斗鱼合并两案
  • 腾讯收购搜狗涉嫌违反《反垄断法》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这些案件或多或少都与腾讯社交网络平台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有关。相信,无论是笔者,还是广大网友和海外投资者都会很期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一视同仁地对待腾讯和阿里巴巴,及时回应热点关切,对腾讯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挤竞争的行为,依法做出认定。相信,这也将有助于引导腾讯合规经营,拥抱市场竞争,造福广大消费者,更有助让国内外投资者对投资腾讯的安全边际有一个更合理的预见,促进腾讯及其主导的社交网络市场更加健康、可持续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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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19 18:41: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大的问题大概是,什么是合理合法使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个边界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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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19 18:41:57 | 显示全部楼层
核心是比例原则,如果是为了排挤竞争,就是违法的。如果是为了保护用户信息安全,而拒绝向竞争对手开放平台,就要看是否有其他措施也可以保护用户信息安全,代替屏蔽竞争对手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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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19 18:42:1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眼下四方面是最迫切的问题。
一,明确行业垄断,相似行业垄断,上下游垄断,股份垄断,政府授权垄断的法律上的概念定义。
二,什么情况下拆分,什么情况下罚款,什么情况约谈,大体定义。
三,法律从概念上明确什么是合法合理的使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空间,超过这个范围,就是非法。
四,明确互联网协议的契约性。
简单来说,互联网企业制定了协议,假如定了期限1年,到了半年时候有个新协议,这时候常规操作是你点否就退出,不对,如果讲契约性的话,之前的契约仍有效的,点否还有半年时间,即使是用户没花钱,法律保障对于没有期限的契约至少用户有半年过度。
本人不是这个专业的,随便说说。[害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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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19 18:42:32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最紧迫的问题是反垄断局内部反贪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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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19 18:42:51 | 显示全部楼层
嘿嘿,法律人,只能解决法律问题。
几个互联网大佬,在我看来是最后的“改革开放干部”,哈哈哈哈。
市场经济是需要有载体的。
[捂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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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19 18:43:06 | 显示全部楼层
反贪腐,一方面需要依法推进,另一方面需要法律人监督个案实践,发现个案中每一个可能诱发贪腐的自由裁量空间,给予公开的监督。如果熟悉专业领域的法律人不能够形成外部监督,那么不懂反垄断法专业的纪检监察机构也很难开展工作,难以对贪腐行为形成及时有效的遏制。长此以往,反垄断执法系统队伍内部就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甚至反垄断法学术环境也会随之恶化,让一些反垄断法知名学者逐渐成为反垄断法公关掮客,贻害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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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19 18:43:4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整改期是想说只要改正就既往不咎吗?[捂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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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19 18:44:30 | 显示全部楼层
高情商:市场支配
低情商:商业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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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19 18:45:08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实是承诺这个卵用没有,你让腾讯开放抖音淘宝流量出入,抖音淘宝开放腾讯流量出入吗?反过来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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